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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描述

1、该公司在其组织章程大纲所列的公司宗旨只限于受托人条例第81条所列的某些或所有宗旨;

2、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少于港币元(注2);

3、 已发行股本中至少有港币元是真正以现金代价已缴足股款者(须提交董事确认书);

4、已妥为委任董事局(公司须少有两名董事);

5、以库务署署长(即 库务署署长作为(拟注册信托公司名称)的代表)的名义开立账户,将一笔不少于港币元的款项,存放于银行业条例(第155章)第2条所指的银行的附属财务公司,并已将财务公司发出的相关收据呈交库务署署长;或

6、将银行业条例第2条所指的银行按库务署署长所接受的条款而提供的担保书(注3),存放于库务署署长;或

7、按照受托人条例第77(2)(e)(i)条将价值不少于港币元的投资,存放于库务署署长;及

8、公司有能力在无须动用存放于库务署署长的投资或款项的情况下,履行其对股东的法律责任以外的义务(须提交董事确认书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