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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描述

姚某与小莉均是农村居民,平时都在外地务工,很少回家。2013年10月,两人经媒人介绍相识,随后建立了恋爱关系,但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同居生活。2015年底,因种种原因两人解除了恋爱关系。随后,姚某将小莉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,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5万余元。但姚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,而男方媒人与女方媒人均不愿为其作证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:男、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,男方为结婚之目的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是当地的习俗,但该习俗不为我国相关的法律所支持,原则上应当返还。同时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本案姚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5万余元,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,三被告也未予认可,且姚某也表示两个媒人不愿意出庭作证,故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在本院向两媒人核实彩礼情况时,两媒人也拒绝回答。终本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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