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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描述

香港公司恢复方式


一种是根据新公司条例(第622章)第15部第4分部(被除名或撤销注册而解释订立以行政方式,将已经在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的公司恢复注册的程序


另一种是以撤销的注册方式而解散的本地公司恢复


万意商务主要就第一种公司恢复注册的申请做主要介绍:


一: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概念


因被注册处长剔除而解散的本地公司,如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以下条件,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


二: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


1,在申请提出时,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,该公司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


2、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,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较新情况


3、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。


4、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


5、申请